入户抢劫中,对于“户”是怎么认定的?
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入户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判断其行为是否还同时侵犯了住宅的安宁。
网友询问:
入户抢劫中,对于“户”是怎么认定的?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王铎勇律师解答: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第1 款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解释》第1 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王铎勇律师解析:
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入户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判断其行为是否还同时侵犯了住宅的安宁。这是一种实质的判断,而不是看该住所是否与外界隔离或者以抢劫的对象为标准。具体认定如下:
1、首先考查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是否相对分离。如果相对分离,则行为人进入经营者生活区域进行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进入经营区域抢劫的,就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对于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没有明显分离的,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场所的功能特征进行认定。即应以行为时"店家一体"式的场所究竟是经营场所还是生活场所为标准来判断这些场所是否属于"户":如果在营业期间,这些场所就可以被认定为"经营场所",按社会的一般观念,行为人自然可以自由进出该场所,此时不宜认定为"入户",而只能以普通抢劫论处;如果处于非营业期间,这些场所则为经营者或其他从业人员日常生活的场所,行为人实施抢劫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3、在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无比较明显划分的情况下,有时还会面临生活起居与生产经营时间界限的判断难题。"店家一体"式的经营场所多为私人开设,没有严格的作息时间,开始营业、停止营业或者开始休息、停止休息的时间界限有时并不明晰。有人认为,对此要以场所主要功能特征作为依据,对于模糊期间场所的功能特征原则上应以"过渡期"前的状态为基础加以判断。比如,店主正在为开门营业而整理货物、摆设告示招牌、擦拭门窗时,应视为尚处于非营业状态向营业状态转化的"过渡期",此时行为人进入该场所抢劫的,应认为是在非营业期间进入,属于"入户抢劫";相反,如果店主正在为关门休息而整理盘点货物、收拾告示招牌等,应视为营业状态向非营业状态转化的"过渡期",此时仍应认定为营业期间,行为人进入该场所不能视为"入户"。另外,正常营业期间的短暂歇息时间,如午休期间,不能被视为非营业期间。行为人在此段时间进入该场所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其实,这种判断标准人为地加大了判断的难度。应该说,无论是开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暂时休息以及关门前的整理,都是一种营业的过程,因为这时顾客是可以随意进出的。这几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抢劫都不能构成入户抢劫,只能以普通抢劫罪论处。
王铎勇律师补充:
一是这里规定的“户”,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但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于在既进行生产、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店铺等处所中实施的抢劫,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了,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是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三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起意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四是对于白天从事经营、晚上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停业时间以购物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王铎勇律师简介
本人,男,法学本科,在从事律师职业的这些年,处理了大量的案件,希望能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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