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跟朋友争吵,争吵时男子被推倒在地导致死亡朋友承担责任吗
应当承担责任。男子的死亡结果与朋友推倒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朋友应当对男子的死亡负责,根据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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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跟朋友争吵,争吵时男子被推倒在地导致死亡朋友承担责任吗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邵泽连律师解答:
应当承担责任。男子的死亡结果与朋友推倒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朋友应当对男子的死亡负责,根据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邵泽连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即过失)地造成了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致死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必须要有伤害的行为,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由于人的主观状态不易为外人所知晓,对于被告人主观状态的认定仍须结合外化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1.行为人是否使用犯罪工具以及犯罪工具的种类;2.行为人打击的部位,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3.行为人的打击强度,有无节制;4.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5.有无犯罪预谋;6.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7.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8.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系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损害,如使他人身体遭受骨折、创伤等;二是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功能受到损害或丧失,例如视力、听力降低或丧失等。如果行为人的手段、力度不足以损伤他人的身体健康就不应归于“伤害”的范畴。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与治安处罚中的“殴打”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殴打是一个外延很广、比较口语化的概念,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者造成轻微的人体组织、器官机能受损,虽然这种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包括殴打行为,但殴打不一定就是伤害行为,不能把所有的殴打行为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并进而认定为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邵泽连律师简介
本人自2003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以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为主,尽心尽力,办理多起了民事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办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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