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和减轻法律责任的指的是什么?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免除又有很多的种类,主要有(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须追究的,民法是不告不理(3)自首和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什么意思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在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免责以存在法律责任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那么归纳法律责任的原则又有哪些呢,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关于我国对于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有具体规定的,
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可免除刑罚。
(一)犯罪较轻且自首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防卫过当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过当现行《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现行《刑法》第28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现行《刑法》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现行《刑法》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现行《刑法》第164条第4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现行《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现行《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现行《刑法》第392条第2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现行《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现行《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预备犯,现行《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现行《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遂犯,现行《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自首的,现行《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有立功表现的,现行《刑法》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没有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从制度、规定转化为现实中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所有关于法律的规定就不会被人们遵守,只是一纸空文而已,而法律责任的免除制度使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了灵活性,也更符合法律所遵循的正义、公平、效益等诸多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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