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法律对其是否有明确而规定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才不构成犯罪,才不承担刑事责任。若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将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紧急避险行为通常都会造成第三方合法利益损失,可能是人身伤害,也可能是财产损失,原则上紧急避险人,应当赔偿第三方的损失。
一个警察为了追犯人,征用路人摩托车算紧急避险。但我今天看书发现: 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
如解?
紧急避险对于主体是有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如警察、军人或者消防队员。但是这里的不能有特定身份的要求,是指这些特殊主体在实行职务行为时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不能以紧急避险来逃避。比如警察遇到持枪抢劫犯,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逃避责任。再比如消防队员不能因为紧急避险而不去救火。但是如果警察为了对付犯人,而临时征用了别人的摩托车,这就是紧急避险。就好像消防队员救火的时候,征用了附近居民的水龙头一样。关键要看特殊主体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是法定义务。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1、避险意图
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2、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1)人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
(3)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并不存在实际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
4、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5、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6、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依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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