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是什么?那些才可以被看作是证据?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5:19 21468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何解决现实中刑事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除极少部分自诉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属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起诉,虽然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但由于办案单位接到报案后,大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注重收集有罪的证据,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收集,因此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要解决好刑事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公正的立场着手,客观地收集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证据,才能真正解决刑事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由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表明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鉴别。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与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刑事证据的基本因素,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2)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3)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具体的证据有以下种类:(1) 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的。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实施犯罪的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或者符号所记载的内容起证明的作用。(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所作的陈述。(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6)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包括绘图、模型、照片以及录像等附件。(7)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

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时间、空间上的联系,等等,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因而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就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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