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样构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重不重?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4:16 25070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之所以突出,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较快、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有很大关系。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为发展采取融等行为本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在我国,却主要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束缚了企业发展。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放松了这一管制,但企业从总体上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解决资金问题。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实践中的表现非常复杂,往往与正常经营联系在一起。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首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完全可能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这种场合,也可谓经过了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但不可能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如果将非法限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就意味着仅考虑了程序上的非法性,而忽视了实体上的非法性。

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常常只给可能出资的人发送短信或者传单等。从实质上考虑,在出资者具有多众性或不特定性的情况下,公开与否,并不是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破坏金融秩序的关键因素。由此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也只是意味着其行为对象的公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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