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3:46 47749

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在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不能机械地用《立法解释》的规定,必须在实质上判断行为是否体现政府的管理意志。

《立法解释》规定: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土地补偿费用以贪污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人员系村基层组织人员,2、是系在从事公务,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特定行政管理工作,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共财产。 贪污罪侵犯的财产性法益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单位集体财产权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超额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这种实质是上利用公务便利侵吞了国家的财产。

如果村干部在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到位后,没有利用公务的便利,侵吞只是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定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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