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如何认定?如何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3:40 40315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刑法第144条的核心要素。然而,不管是刑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没有明确其内涵。考虑到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规范,应当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规范解释,明确其和有毒有害食品之间的关系,从而规范刑事诉讼的证明内容。

食品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危害主要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搜索(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工业原料白蜡油是对人体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符合本解释第一款的规定,所以工业原料白蜡油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解释》区分情形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作了规定:一是毒害性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物质。这类物质可以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体包括:(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是无法直接根据现有规定认定是否有毒、有害的物质。对此,《解释》第21条就认定依据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简单的直接套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把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就直接认定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不通过科学手段加以严格区分,这也必将导致定性不准、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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