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无罪”?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2:45 17477

“不知者无罪”可能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二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不知道存在相关法律。后者一般不能被作为刑事案件辩护理由,但在美国的判例中的确存在极少数的例外。

先说第一种情形:

例如,1952年的Morissette v. United States, 342 U.S. 246一案。本案中,被告人Morissette是一名收破烂的,有一天他发现生意自己送上门来了:在一片荒地上,散落着一堆类似上图这样的废铁片。多年职业素养告诉他,只要是铁的,就能卖钱,于是他把废铁片捡回去,卖了84美金(按照通胀计算,约合今天的900美金)。

麻烦来了:Morissette捡回家的破铜烂铁,其实是航空炸弹爆炸后剩下的弹壳。美国空军曾经在这片区域练习投弹,而他们扔下的炸弹,不管是没炸以前还是爆炸以后的残骸,按照法律规定都属于国家财产。于是,Morissette因涉嫌联邦法律中的“故意侵占国家财产”罪名受到起诉,而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废铁属于国家财产,不知者不罪。

一审中,法官做出了陪审团指示,称只要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故意拿取了废弹壳,就应视为有侵占国家财产的故意,陪审团因此作出有罪判决。(在美国的庭审中,法官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陪审团指示,引导其作出判决。简单来理解,就是法官负责解释法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按照法官的指示,应用其所阐述的法律来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谁知道,当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时,被告竟然实现了大逆转:全体大法官一致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原判。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主笔写下了本案判决书。在判决书中,他将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侵害公益的犯罪”(public-welfare offenses)和“普通法犯罪”( common law offenses)。杰克逊大法官解释道,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并不直接表现为对“国家利益,个人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公共道德的侵害” ("These [public-welfare offense] cases do not fit neatly into any of such accepted classifications of common law offenses, such as those against the state, the person, property, or public morals. ") 可以理解为,“侵害公益的犯罪”在并不是普通人根据常识可以意识到的犯罪,因此在定罪所需要的主观要素方面,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对此,杰克逊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道,对于此类并不容易认识到的犯罪,控方必须要证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有充分具体的认知,才可以定罪。具体到本案中,按照一般理解,被丢弃的弹壳本应属于遗弃物,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才被定义为国家财产。要定本案被告Morissette的罪,不仅要证明他有意识地去捡了废铁皮,还要证明他明知这些废铁皮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国家财产,而不是被遗弃的无主物。--

当然,这个案例仅仅是一个非常罕有的特例,并不能代表判例法的一般情况。在本案中,犯罪事实之轻微,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之小,或许也构成了大法官们决定放被告一马的理由。正如杰克逊大法官写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求"同时存在邪恶的内心和邪恶的手”("[a criminal conduct]generally constituted only from concurrence of an evil-meaning mind with an evil-doing hand.)而本案中,捡弹壳卖废品这样的小事,似乎并未上升到这个程度,这也是本案之所以成为特例的原因,Morissette成功的辩护,不要轻易尝试去复制。

有一个案件,可以很好说明“不知者无罪”,那就是天价葡萄案。

2003年,几个工人偷吃了葡萄,谁知道这些葡萄是科学家花了很大精力培育的新品种,投资40多万元,价值一万多元。

工人被逮捕。

后来,几名工人都被不起诉处理。

在天价葡萄案中,虽然工人偷吃葡萄,确实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工人并不知道这些葡萄是特殊的“葡萄”,有着如此之高的价格,在他们看来,就是一般的葡萄价格。

正是这样认识的偏差,所有工人才偷吃葡萄,这也可以说是不知者无罪的特别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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