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事件中,一些我国律师的观点和美国律师的观点相差很大,这是为什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2:29 20504

中美两国的立法理论基础不一样,目的不一样。美国的是绝对自卫权。认定是否构成危害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成立的要件是侵害发生。中国的是限制自卫权。当事人的权利限于自身安全,不得扩大。所以在美国,可以射杀进入自己家花园里的人。在中国只能对危害自己的行为人给予反击。这种差别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美国杀人可以不处死刑,吸毒不是犯法,堕胎非法。在中国杀人一般都是死刑,持有毒品就违法,人流合法。所以不是美国律师就如何高级,就如何人性。那些杀死中国留学生的凶手都没有判处死刑。波波非法持枪也能逃过牢狱之灾。都是证明!在这种极端危险的情况下,骑车男反应合适妥当。综上所述为了张扬社会正义风气,敢于及时和黑恶势力斗争。所以当事人骑车男应该给予无罪辩护当庭释放,不然所有人在碰到坏人挑衅生命时,只能坐以待毙任坏人宰割。

网友表示:

宝马车下来四个人,谁知道车上是不是有四把刀啊?再说了,如果不砍的话,谁知道另外几个人会不会上来打啊?还有死者那个奖状的事,据说是举报贩卖毒品,一般人能知道毒品下落?你个混黑社会的举报别人贩卖毒品,要么是黑吃黑要么是窝里反。①为什么白衣男子要追上去?是恐惧,恐惧什么呢?恐惧纹身男会从车里拿出凶器对其再次伤害,以第一次跑到车里掏出刀为判断依据。②纹身男跑了,为什么要跑?为什么往车门边上跑,而不向其他方问跑?跑是因为打不过白衣男,往车边上跑,是要拿武器反击白衣男。根据以上判断,纹身男存在继续行凶可能,白衣男应该、必须持续反击,让纹身男伤失行凶的能力。一句話,就是死者對白衣男的不法侵害沒有停止,即使跑向車里,白衣男也有理由相信死者去拿另外凶器,並且傷害白衣男,所以繼續追砍死者是正當防為行為。按照有關關於公民無限防衛權的規定應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有個大前提是,死者是否有非法剝奪白衣男生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追砍白衣男的行為,是否認定為實施了非法剝奪白衣男生命行為。如果是的話,那麼正當防為無疑。如果不是,那麼不僅不是正當防衛,有可能是故意傷害犯罪,盡管大家都支持白衣男,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刀是从驾驶位上拿出来的,是真正的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车内一定会有其他凶器,这样的人在当地绝对不是低调的,在打黑除恶的环境下,当地警方难道会不知道有这样一个人存在,或是知道却无动于衷,可见其背后势力不一般。你在胡说[捂脸]周立波非法持枪无罪一是因为警察办案违规,二是枪和背包上都没有他的指纹,无法证明枪是他的。美国与中国最大的不同,美国是无罪推定论,要定罪必须举出合法罪证才能定罪,即使当场被抓,没有证据也不能定罪。中国是有罪推定论,你被怀疑了就是有罪,必须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罪,这就很容易造成好人被冤枉、被陷害。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一是理亏在先的宝马车就因电动车主没有主动让道(何况还是非机动车道)而多人多次下车与电动车理论和施暴。二是电动车主在多次拳脚功击下只是一味躲闪。但宝马车主后来到车拿刀网上有的说只是瞎糊电动车主。在当时情况下你若是电动车主,你能判断出宝马车拿刀只是瞎糊人吗?宝马车理亏在先就为没有让道这点小事而大大出手,不解气而拿刀这时电动车肯定非常紧张,再说对方人多,拾刀猛砍符合在特定环境特定事情对特定人的正当防卫。若不防卫试想一下有可能发生一宝马车从新拾刀而刀砍骑车人,宝马车开车碾压骑车人,到那时防卫已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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