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是否会构成环境污染罪?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52:03 15334

危险废物的污染不像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负责对公司废弃物品的处理。3个月前,我丈夫因急需赶往医院照顾其父,遂乘人不备,将公司的废物悄悄倒在水渠附近。未料这些废物造成33人中毒、12人轻伤,后鉴定这些废物含有危险物质。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令我不解的是,我丈夫只是处置危险废物不当,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你丈夫已构成环境污染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你丈夫将含有危险物质的废物倒在水渠边,导致多人中毒受伤,其随意处置含有危险物质废物的行为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你丈夫构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罪”。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两高司法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皆可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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