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义是什么
刑法作为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刑罚权的指向并不仅只是对各种破坏社会关系行为的惩罚,而更是对刑罚权实施范围与强度的限定,从而体现其正义性。而真正体现刑事正义的是刑事个案的处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立,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放纵,而是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保证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它可能会牺牲小正义,但同时维护了大正义。
网友认为:
只有是可能判死刑无期的严重犯罪或者残疾未成年什么的特殊情况或者能够举证证明家境极度困难之类的情况,才会指定辩护。
顺着你那悲观的观点说,拘留后你可以通过贿赂经办人来减轻自己的判决,所以还是有用的。
现实点来说,其实公安拘留后,乃至批捕后,别说案件定性产生变化,其实最后无罪释放的也大有人在,也没那么惨,不必那么绝望。
公权力过于强大,为了保护潜在的受害者做出的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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