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下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49:23 46168

主要看客观方面是否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且这个危害并不要求是现实性的危害,只要"足以造成"即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但要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很重要。(这是一个兜底性罪名,适用时需要排除放火、决水、投毒等特定方式,而且需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网友认为:

危险驾驶罪就是拘役而已啊。如果造成一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论处。如果造成多人不是同时死亡的(如几个死者并非在同一辆车上),可能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能判死刑的。所以,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场景。

感觉现在完全是在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撞死人判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照驾驶撞死人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既然如此交通肇事罪还何必规定“无照驾驶致一人重伤”、“醉酒或服用精神类药物”这些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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