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丽江抢劫打人毁容事件?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49:21 32883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中殴打他人的行为确实是比较难以区分的,客观表现基本一致,那么需要从主观方面加以区分,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是侵害他人健康权,而寻衅滋事基于取乐、耍威风等不健康心态,综合来看,我个人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更接近后一种,如果录像中“你不是东北人吗?你不是很牛逼吗?”这种证据能够固定下来,可以判定殴打的动机是出于耍威风,更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

网友认为:

这里面有一个时间顺序问题,抢劫罪要求在主观故意上始终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暴力情节属于手段,而认定抢劫罪需要认定实施暴力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就描述来看,殴打的出发点不是这个,所以无法达到主客观一致的要求。

而抢夺罪中的趁人不备,应当理解为有所觉察而来不及保护,这里面受害人有所觉察是明确的,只是没有及时表达保护自身财物的意愿,个人认为符合来不及的描述,并且从实际的案例中看,也有类似的实际案例。

碎酒瓶子不算武器,只是工具,武器的法律定义还是非常明确的,匕首也不是法律上的武器,只是作案工具。

没错。云南警方这个错误是最清楚的,无论怎样怎样洗也洗不掉。另外,另一个伤者,即使伤情比较严重,所以要等三个月,也应该(也能够)做个初步鉴定。所以这次警察绝对是失职。如果不是事件引起关注,我相信警察绝对不会处理。大家看看所有旅游景点,发生的事件,最后大多都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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