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电话录音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也就是说电话录音要能够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录音证据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使用。
网友认为:
电话录音应该是在双方因某事宜展开的辩论,恰谈,争执等场合的录音是有效的!若偷录,对方本就怀有不善之念而用引诱,巧语,玩笑等录下或通过今天的科技进行册排,整合而达到陷害的目的,应该无效!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需要确认。尤其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冒充变音,甚至盗窃电话卡,甚么事都有可能发生。近期又现克隆电话。
电话录音不能做证据,因为证据要全面客观的反映事物本质,必须与其它证据加以佐证。还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和案件有关联性,对方没有被胁迫 ,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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