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执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我们现在对于犯罪行为人是很少判处死刑的,这也是一种人性化的表现,但是对于那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观恶意特别大的,也是会判决死刑的,判决死刑以后什么时候会进行死刑执行呢?从死刑宣告以后到真正执行的期间是多长?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所博超律师解析。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因为要最高法核准,一审二审不会告诉哪天执行,最高法也不会提前告知哪天核准,书面不告知,只有即将核准时法院内部的人可能知晓。为了安全内部的人一般不会提前泄密要核准了。
一般提前一天告知本人和家属,告知媒体一般执行当天,也有提前一天的。但一审宣判到核准,期限不一。虽然一二审有时间限制,但主要因为最高院核准期限没有时间限制。想多久就多久。一般最高法院不开庭三人小组复核。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是对一审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期限,法律还有些特殊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规定的一审期限、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一审、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诉法规定期限不能审结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延长一个月审期。交通十分不便,可以延长审期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
另外最高法觉得罪行不很严重事实不清可以不核准,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觉得罪行不严重不核准重审的,不得再判死刑,直接改判或核准的,作为最终的终极裁定。事实不清的查清后可以再判死刑。高法二审也可以改判无期死缓之类,没改判的报给最高法裁决。
二审一般各自一个月,长的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死刑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一般的都要延长,有些一个半月期限满后再延长一个月没审结的,还有继续延长的,但比较少,一般是案件情况多或疑难案件。最高院核准后立即下发核准文书,但核准后需7日内执行。还有一点,核准后7日内哪一天执行的话由一审法院执行并且自由选择哪一天,但向犯人书面宣读了最高院的死刑核准书的话,基本当天或第二天就执行,押上法庭宣读核准书的,当天执行。口头告知犯人即将死亡,一般是执行的前一天。
博超律师补充:
二、我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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