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排除律师介入是开法治倒车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41:22 7396

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排除律师介入是开法治倒车

作者:黄福亿律师

2019.03.14

《监察法》在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对律师的介入未作规定。这直接导致律师在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能否介入成为焦点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应排除律师的介入。基本理由是: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受刑诉法的制约,律师不能套用刑诉法的规定在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介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律师在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介入,会干扰调查进程,故在该阶段要排除律师的介入。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在该阶段应准许律师介入。基本理由是:普通的犯罪嫌疑人尚能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而有公职的人,反而在该阶段不能及时委托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不符合法治的精神,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笔者认为:若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排除律师的介入,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诉权保障的大倒退,是刑事法治的大倒退。前述所谓监察机关不受刑诉法制约说、律师干扰说,并以此为由排除律师在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介入,令人费解:

首先,那种认为监察机关不受刑事诉讼法制约的观点,是错误的。诚然,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但因此就不受刑事诉讼法的制约吗?笔者认为:监察机关受现行所有法律的制约。监察机关不是法外特权机关:

《监察法》第5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法》前述规定中所称“法律”,笔者认为,无论作狭义还是广义解,显然包括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而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显然,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程序上,必然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实体上,必然受刑事实体法规制。

其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场合下,该被调查人同时显然也是犯罪嫌疑人;所启动的调查程序显属刑事追诉程序:

《监察法》第39条将“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的“违法”与“犯罪”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捆绑混同一并立法,极不合理。众所周知,违法不等于犯罪。对因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启动的立案调查显然有别于对因涉嫌职务违法对被调查人所启动的立案调查:案发原因、性质、内容、措施、处置等等均迥然不同。对监察机关因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但并未涉嫌职务犯罪而启动的立案调查阶段,律师当然无权介入;但对监察机关因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而启动的名为立案调查实为刑事追诉阶段,若排除律师介入,有损刑事法治,有损《监察法》第5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有损犯罪嫌疑人刑事诉权保障,是开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后有权及时聘请辩护律师的历史倒车。

再次,如前所述的律师“干扰”说,只言片语中,流露出对律师群体的偏见。从整体、主流视角看,律师是私权利的捍卫者,是推动法治的一股专业力量。尤其是刑事追诉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天职之一就是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审视刑事追诉程序中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审视的专业性、具体性、全面性、深刻性往往远甚于刑事追诉机关的办案人员。辩护律师的刑辩职能不应曲解为“干扰”。恰恰相反,因辩护律师的专业介入,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及时避免冤假错案并及时避免由此衍生而来的严重后果。近几年,公之于众的重大刑事冤家错案,反复证明之;将来会继续证明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以来,并未因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而普遍发生妨碍侦查的情形出现。恰恰相反,因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介入,推动了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态度、能力及及时纠错。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法治严苛的嘴眼。监察机关刑案办理所谓“调查”阶段,若排除律师介入,无异于阶段性蒙蔽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一支专业嘴眼。这与中国法治理想与实践探索,背道而驰!

最后,笔者认为:在监察机关刑案调查阶段所涉刑事辩护律师介入的问题,只是《监察法》粗陋规定所导致的诸多不协调之一。《监察法》要不要有配套规定?如果需要,配套规定何时出台?由谁出台?《监察法》授权了吗?

作者:黄福亿律师

2019.03.14

著名院校毕业,获法律硕士学历、学位;法律职业历练十余年,有丰富的疑难杂案实务处理经验,尤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领域诉讼或者非诉之法律服务;具见微知著之才,有发幽阐微之能,讼辩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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