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40:38 48127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网友咨询:

一个朋友摩托车被盗,找到盗车人后,邀约几个朋友一同去找盗车人(共两人),其中一个朋友,只是在场,期间并无任何伤害,侮辱盗车人的举动,这种情况会判多久?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杨卿律师解答:

构成非法拘留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杨卿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杨卿律师是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近二十年丰富诉讼经验,老成持重。在非诉业务先后参与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部分)环比评估、坦桑尼亚机车出口国际贸易冲突评估等多项国际性集团法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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