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黄牛票属于非法行为吗?能判定倒卖车票船票罪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38:20 20975

刑法制定各各上扰乱市场的罪名,这些扰乱市场的行为使得公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这些罪名中就包括了倒卖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倒卖黄牛票属于倒卖车票船票罪吗?

网友咨询:买了黄牛的票,再次进行倒卖,会被判处倒卖车票船票罪吗?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程鹏律师解答:

需要对贩卖黄牛票的行为作出认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倒卖车票行为。贩卖黄牛票的行为,是个人或单位先自行购买大量的票再以高价卖出的行为,符合法律对于非法倒卖火车票的认定。因此,贩卖黄牛票是犯罪的,属于非法倒卖车票罪。即使不以非法倒卖车票罪论处,也是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要求。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程鹏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所谓倒卖有价票证,是指先低价收买然后高价出售,或者为了出卖而收买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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