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被遗弃的人死亡如何定罪,算是故意杀人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36:17 26973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遗弃罪通常需要当事人主动要求起诉才会处理,因此,只有被害人提起自诉才会启动法院的审判程序。但是遗弃行为造成被遗弃的人死亡则不再是自诉案件了,此时公安部门可以直接介入,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那么,造成被遗弃的人死亡如何定罪算是故意杀人吗

网友咨询:把遗弃的人致死是故意杀人吗?

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马新丽律师解答:

造成被遗弃的人死亡这种行为属于遗弃罪中的结果加重犯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需要根据个案具体认定。

遗弃致人死亡不一定算故意杀人。因为,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有区别的: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马新丽律师解析: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马新丽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专业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办理大量婚姻家庭、买卖、公司相关的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担任玉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广获好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