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刘文虎律师:关于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问题解答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34:22 28418

累犯主要指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结束刑罚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又再进行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累犯有两大分类,一类是一般累犯,一类是特别累犯,那么,累犯担保可以判管制吗?

我是累犯,因为轻伤二案子到了法院,但我有自首情节,给被害人积极赔款书,谅解书,加我认罪态度好能判管制吗?

累犯是可以判处管制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判处管制。对累犯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主要的还要根据其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来判处。如果情节较轻的或法律规定最高刑为管制的,仍可能会被判处管制。

但是累犯是不能够判处缓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累犯不能判缓刑,但是并没有禁止可以判处管制。所以,累犯是可以判处管制的。

累犯有两大分类,一类是一般累犯,一类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都是在前后刑罚结束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不是故意犯罪的罪犯不能当成累犯,犯的罪还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还没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的,缓刑期满后又再犯罪的,都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管制的适用对象: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更不得计入执行期。

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应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作法。

2、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可以”从重处罚。“可以”是选择性规范,即适用者可以选择从重,也可以不选择从重。

3、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刑法》是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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