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什么类型,立功有哪些好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8:08 33027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自首表现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以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什么类型立功有哪些好处

串通立功是什么?

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

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

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立功人带来好处。这些好处,其实是对该立功人表现的一种肯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了解,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意见》明确了上述重大立功中“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具体涵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意见》还指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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