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哪些表现方式?
构成走私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关于如何认定走私行为,实践中认识不尽一致。那么,走私的行为如何认定,有哪些表现方式?
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根据上述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把走私行为和进出口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1)走私是一种非法进出口行为。无论是不经过海关、还是经过海关而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非法销售,都是非法进出口行为,间接走私、水上走私是通过他人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果货物、物品本身是合法进口,只是对进口货物、物品的数量、价格、规格等方面申报不实,则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走私。
(2)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行为。走私的非法性体现在逃避海关监管。无论是绕关走私、通关走私还是后续走私,都是逃避海关临管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逃避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督、查验,使货物、物品在不受海关控制的状态下进口或出口。如果进口的货物、物品向海关作了申报,接受了海关的监督、查验,则不构成走私。
走私犯罪的具体行为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
(1)通关走私。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2)绕关走私。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3)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4)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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