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3:39 9246

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1)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

(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诉之后,包括一审、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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