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该男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1:02 16277

刑罚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一种报复手段,而是一种对潜伏恶人的威慑、一种让已犯罪恶人忏悔的方式。而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处,需要慎用、少用,但必须为罪大恶极的人保留。那么因感情纠纷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该男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因感情纠纷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该男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仅仅就该男子开车撞人并抢车逃跑,以及持刀伤人的行为来看,该男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判刑七年以上,若受害者因此死亡的最高可被判处该男子死刑。至于民事责任上,该男子还需对死伤行人以及相关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连续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只是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两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理。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在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也没有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高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情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属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不可避免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如此情形,即将连续导致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理,必然导致处罚的不合理性。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当并罚。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更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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