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荣光,不能亵渎—浅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在该修正案正式施行的首日,法学硕士“辣笔小球”仇某即因涉嫌该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仇某系全国首例因该罪名而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此事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那么,何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增设该罪的必要性是什么?针对“辣笔小球”类的行为,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除上列刑事责任外,是否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笔者将为大家逐一解读。
一、何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表现方式主要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言语或文字等手段公然贬损或通过捏造、散布虚构事实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等。 “辣笔小球”的微博粉丝数量达到257万,其言论多次冲上微博热搜,被各大媒体点名,引发全网谴责,严重侵犯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属“情节严重”。
二、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必要性
在3月1号之前,“辣笔小球”类的上述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然而,笔者认为适用“寻衅滋事罪”并不完全准确,对应增设为新罪十分必要。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方面,增设新罪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英雄烈士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以及针对歪曲中华民族历史、抹黑英雄烈士形象的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有助于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英雄烈士名誉,传承英雄烈士精神的意识,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针对“辣笔小球”的上述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存在一定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寻衅滋事罪可以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但此处的“他人”,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经逝去的英雄烈士,即不包括死者。相反,如果单独增设新罪名则能更好地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使公民能够确把握刑法的指引功能,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
三、“蜡笔小球”类的行为,还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辣笔小球”的上述行为除了将承担上述的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后面两种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比如2016年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宋学义的儿子作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再如2019年的网店售卖诋毁董存瑞、黄继光贴画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接举报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结合以上案例及《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可知如下3点:(1)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是需承担民事责任的。(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如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1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员谢勇在火灾中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然后,网民王某却在微信群中发布关于谢勇的极端侮辱性的言论,对英烈进行公然诋毁。淮安市公安局迅速展开相关核查工作,快速将王某抓获。最终,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上述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其规定是"涉嫌寻衅滋事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结语
著名作家郁达夫说过:“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隶之邦,一个有英雄而不知尊重英雄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生物之群”。中华民族是一个尊重英雄、崇敬英雄的民族,我们绝不允许,也不容忍任何人侮辱英雄、诽谤英雄、抹黑英雄。从《民法总则》到现行的《民法典》,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再加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我国已建立起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共同捍卫英雄烈士的权益,充分表明我国在英雄烈士保护中的鲜明立场和打击对应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信心。
王坤 盈科镇江律所管委会主任
王坤律师,1998年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累计执业逾20年,在金融、公司、房地产、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丰硕的实践成果。
政治面貌:
镇江市第八届政协委员
镇江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监事
社会兼职镇江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镇江市丹徒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镇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镇江市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镇江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镇江市职工法律维权律师团副团长镇江文广集团《法治进行时》电视普法专家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兼职导师、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获奖情况
镇江市第三届“优秀律师”
镇江市第一届“最美司法行政人”
镇江市优秀政协委员
江苏省优秀仲裁员
江苏省工会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
宋彦丽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2018年10月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2020年4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此期间,宋彦丽律师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民间借贷、执行异议等诉讼案件,参与办理了政府退城进区历史遗留问题等非诉讼案件。宋彦丽律师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等民商事案件;多次受邀参加镇江市交通广播“人车路”节目,为听众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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