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原型拐卖案,拐卖儿童应当如何定义?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20:11 42435

近日公安机关成功找回了《失孤》的被拐儿童原型郭新振,并且抓获了拐卖郭新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时隔多年,父子终于相见,只是父亲已是两鬓微白,20年多年里从未放弃寻找儿子,20年多年里,一个家庭的命运已经转变,拐卖儿童是刻在父母心头的痛,那么,刑法中拐卖儿童行为应当如何定义呢?

偷了一个小孩或者是拐卖来的,到了他朋友乙家,甲跟乙也说明了情况,问他买不买,乙没同意,甲说那好,我先出去一下,让乙帮着带一会小孩,一会就走,就把小孩放在乙家一个多小时,乙也很好的对待那个孩子,给他吃东西哄他,不一会甲就回来了,把小孩带走了,我问这种情况乙算犯罪吗?

乙没有收买儿童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收买行为,不属于犯罪。

1、拐卖儿童,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3、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4、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对于目前拐卖儿童高发的农村留守儿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很多儿童多数时候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另外就是有些家长往往忙于工作将孩子交给老人看管,而老人在看管中也容易造成疏忽现象,更加容易成为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成功下手的地带。

因此,从源头上需要我们的家长对儿童履行更加全面的照顾义务,同时法律对于目前儿童监护权的规定应该更加完善,并增加惩处措施。只有在最初始做好儿童的监管照看义务,才能从源头不给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希望此后更多的社会力量介入解救被拐儿童公益性行列,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儿童在可控制的公众场所(譬如:医院、超市、商场、游乐园等场所)失踪时,家长第一时间联系场所工作人员并经初步核实,就应当即刻启动公众场所封闭应急机制,第一时间发动周边热心群众帮忙寻找失联儿童,不要延误解救失踪儿童的黄金时间。当然类似上述方式,尚需政府部门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倡导来切实有效的执行。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