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春亚律师:死刑未决犯,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9:04 34862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尚未执行死刑之前的这段时间,对于死刑犯来说可以最后处理个人事务,处分个人遗产,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影响,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

死刑未决犯是否民事权利能力?可以立遗嘱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自死亡时终止,死刑未决犯,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效。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剥夺,除以上两项权利之外,法律对死囚的其他权利并未予以限制。

《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我国《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期间是自其出生至其死亡,而刑法也只是规定要剥夺死刑犯的政治权利,即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罚的处罚范围只能以刑法规定的范围为限,所以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的民事权利,那么一个死刑犯在其没有被执行死刑之前,也仍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有,已在西方通行现在也已被我国所接受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在和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两个原则,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死刑犯能否通过人工受精而实现生育权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实践中对于犯人的生育权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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