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浩律师:刑事退赔案件中罪犯破产的,受害人应当如何救济?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8:45 36288

在经济类犯罪中,单位常常因犯罪行为而破产。在这种情况下,退赔案件被害人应当如何获得救济?

刑事案件对方单位犯罪,但是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了,受害人应当如何要回钱款?

受害人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以此获得相应的救济。

1. 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退赔数额可作为申报破产债权的依据。该规则便于被害人申报刑事案件中遭受的损失,但由于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被害人难以再就退赔数额提出异议。律师建议,被害人应当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2. 被害人在退赔数额之外主张确认债权,应当证明该债权的产生事实不同于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此项规则常见于经济类犯罪,若被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项,则相关债权主张将被视为已经包含在退赔数额之中。律师建议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关注双方是否有完备的财务体系以确定每笔汇款的用途。

3. 实践中,破产清偿顺位是否遵循“先刑后民”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清偿顺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破产程序作为执行程序的延伸,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权债务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

而另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刑事受害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的认定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对各类债权性质的分类,因此应当严格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序。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破产程序中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时,首先应把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进行区分。对于应返还给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特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通过在刑事程序中退赔等方式返还给受害人;对于已无法区分或者无区分必要的财产,则应当纳入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鉴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均是以借款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只是前者因人数、情节、影响达到了需要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为公平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应允许刑事被害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的方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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