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律师:诈骗所得财产又转让的,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8:44 36988

诈骗所得的财产必然属于赃物的范畴,是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物品,应予以追缴。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赃物后,又通过合法途径流转的,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犯罪人诈骗得到了一辆车,后谎称自己所有,找到中间人将车辆卖出,第三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因此受让人只需证明自己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可对抗追缴。

赃物经过市场的流通,通过善意第三人的加入,形成了新的正当法益,保护善意取得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因此在选择保护被害人所有权和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取舍中,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而被害人受侵害的法益可以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追偿挽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并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财物(赃物)的所有权后,办案机关所采取的扣押措施,会限制和剥夺善意第三人对财物(赃物)本享有的权利。导致刑事案件赃物追缴与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换言之,导致打击违法犯罪的公法与保护交易安全的私法之间产生冲突,同时涉及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关于赃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凡是与诈骗类犯罪有关的犯罪赃物,因为被害人处分财物时,主观上具有放弃占有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理论、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赃物的买受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获得赃物的所有权,而如果赃物的买受人主观上具有知赃买赃故意的,可能构成新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就是以前的收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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