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律师:未及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8:37 30723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刑事司法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自动投案后,接受讯问时,却是避重就轻,或者否认了一些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构成自首吗?

王某等三人系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被捕归案。同案犯李某主动找到公安部门,第一次讯问时,其称“知道公安在找他,所以就来了”。问其有何问题,回答“没有”。第二次讯问,仍回答没有。第三次讯问时,李某供述了作案的经过。李某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那主动投案应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就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被发觉,但当事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这个案件中,李某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由于证据原因,被公安机关释放了,是直接释放。第二次传唤时,李某如实供述了。李某第二次去做笔录的时候,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是自由之身的,本可以逃跑的,但是李某还是前去配合了,因此李某属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次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又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

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自动投案之后,第一次做笔录时避重就轻,接着被刑事拘留,送看守所。在看守所里,当事人做了第二次笔录,在第二次笔录中,当事人和盘托出,如实供述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能构成自首吗?

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做第二次笔录时,公安机关有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了,当事人才开始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如果在第二次笔录之时,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当事人的犯罪事实,那当事人就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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