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打架,造成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21 1866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8月16日凌晨,秦德成与朱某等人酒后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宝乐迪KTV内继续饮酒时因故发生争吵,后秦德成离开宝乐迪KTV,欲搭乘出租车回家,被朱某从副驾驶座位拉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扯、推搡。

期间,秦德成将朱某推倒,朱某起身击打秦德成脸部一巴掌,秦德成与朱某相互厮扯中,秦德成再次推倒朱某,又用脚踢踹朱某腹部,被他人阻止后各自离开现场。

当日7时许,朱某被送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9月14日上午10时,朱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朱某系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引起了腹部闭合性损伤,胰腺断裂,下腔静脉两处破裂,腹腔大量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胰瘘,肠瘘,继发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秦德成于8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秦德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秦德成仅因口角之争,即在双方推搡、厮扯的过程中踢踹被害人朱某身体,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秦德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此外,秦德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毕业于苏州大学,执业以来,多次被评为盐城市司法局,射阳县司法局的先进工作者、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射阳电视台律师说法节目的主讲人,主要擅长民商法,行政法领域,担任多个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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