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两年内又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17 34524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辛志勇1976年6月出生,1996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0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4年2月23日止;2014年12月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14日辛志勇他人多次偷盗车辆,4月14日,辛志勇伙同他人入室偷盗,被屋主发现,辛志勇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其残忍杀害。4月17日,辛志勇被逮捕归案。辛志勇需要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辛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并窃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辛志勇结伙入户抢劫,在抢劫中杀死李某1,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辛志勇积极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率先对李某1实施暴力杀死李某1并搜取、变卖李的财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辛志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在逃期间不思悔改,又犯职务侵占罪,并在该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余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辛志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恒律师,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法学学士和医学学士,持主治医师资格证书,曾经在某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数十年。特别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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