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12 31804

禁渔期、禁渔区的设置,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维护生态平衡。然而,却有部分人为了满足一时口腹之欲,不顾禁渔期、禁渔区等相关规定擅自捕捞水产品,最后,鱼没吃上还因此获罪被判刑。

2019年2月12日,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屏山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通告明确了禁渔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屏山县境内金沙江、岷江和其他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 2019年5月4日晚,曾某邀约李某(另处)携带蓄电池、逆变器等电鱼工具,到屏山县小河沟(流向鄢成河后在叙州区汇入岷江)电鱼,共捕获野生鲫鱼等2.23公斤,被屏山县农业农村工作局和屏山县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 案发后,二人主动购买700元鱼苗,投放到作案河段河道内,恢复生态。 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对水产资源进行恢复,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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