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贩在鱼塘内投放有害物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6:08 22529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事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生产、进购过程中更应该谨慎把关,及时查验相关证明,如发现有毒鱼,应立即挑出,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法律面前绝没有“漏网之鱼”,不要昧着良心出售毒鱼,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6年5月,为防治鱼病,增强鱼的鲜活度,何某某在其负责的鱼塘内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三苯甲烷类有机化合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2017年5月13日,常德市鼎城区某水产市场的经营户张某某通过联系从事鱼买卖中介侯某某,从何某某养殖的添加过“孔雀石绿”的鱼塘里购买了500公斤牛尾鱼运至张某某渔行,张某某在没有查验该批牛尾鱼产地证明和检验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接收并销售。2017年5月14日,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渔行进行抽检,从其销售的牛尾鱼中检验出禁止药物“孔雀石绿”含量为6.14ug/kg。

何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何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置公众食品安全于不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年专注处理各类经济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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