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46 14289

入室抢劫案中,被害人与罪犯间有一定正面接触或搏斗过程。现场一般较明显,少有伪装。被害人常能提供罪犯的活动部位、活动过程及其触摸过的物品。勘查时重点应在罪犯的出入口、来去路线及行抢过程中活动过的地方。注意发现各种痕迹物证以及有无反常现象,为侦查提供线索。

12月23日,翁茂军伙同李某甲、翁某某、李奎,从安康市平利县窜至兴平县预谋抢劫,翁茂军指派翁某某和李某甲到宝鸡附近踩点后返回兴平,并购买了一把菜刀。12月26日晚,翁茂军、翁某某、李某甲、李奎四人窜至扶风县XX镇XX线XX公里处马某某的加油站附近,李奎准备了三根木棍。次日凌晨1时许,翁茂军手持菜刀,翁某某、李某甲、李奎三人各手持木棍从加油站围墙小洞口钻进院内,打开大门。翁茂军、李某甲踏开房门见屋内的马某某、贾某某夫妇正在睡觉,即令其不要动,翁某某用绳子将马某某夫妇捆绑并用被子蒙住头,翁茂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和活期存折4张(存额35511元)等物品。之后,四人又窜至该加油站隔壁兰某某、史某某夫妇经营的印刷厂,李奎踏开房门,翁某某将屋内兰某某夫妇捆绑,用被子蒙头,翁茂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1000余元及其他物品。后翁茂军、李某甲、李奎三人又到隔壁李宗英开办的小卖部,李奎、李某甲将房门踏开,翁茂军指使李某甲将李宗英捆绑后,抢得现金20余元及其他物品逃离。翁茂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翁茂军伙同李某甲、翁某某、李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菜刀、木棍威胁、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抢劫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390元,数额巨大,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翁茂军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应属主犯,依法应予严惩,惟其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杨西勇律师,男,中共党员,部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研习法律知识近三十余年,办理上百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法律顾问,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2015年被评为眉山市优秀律师。现为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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