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进行房产过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34 20757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简修强为深圳市金众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员,杨云华、曾秀峰为金众诚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忠华、杨志强为公司业务员,郭海伟、杨阳、王建刚为公司后勤人员,朱奇是杨云华的亲友。金众诚公司的利润由杨云华、简修强、曾秀峰按50%、30%、20%的比例分配。2016年开始,杨云华等人用金众诚公司名义开展房产担保借款业务,要求部分员工提供个人银行卡及U盾等资料给公司使用,允许员工入股,参与具体参股的该宗借款业务利润分成,并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协议,公证借款人全权委托出借人处理房产的委托书,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等,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好处费”“罚息”等方式赚取利益。

7月份,宋X武、卢X华夫妇因需要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认识吴C,吴C称以其所有的深圳市富X园D栋X房房产抵押,可以向银行贷款530万元左右,但需要找一家担保公司帮其从银行“赎楼”(即垫资还清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并赎回房产证),并将金众诚公司介绍给其。经与金众诚公司协商一致,由金众诚公司先帮宋X武偿还375万元债务,待房产“赎楼”后,宋X武、卢X华即去建设银行贷款,再将上述款项偿还给金众诚公司。7月20日,宋X武、卢X华到公证处公证委托郭海伟、王建刚等人全权处理富X园D栋X房房产,包括代理、转让和买卖一切事宜,同时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空白合同。随后,金众诚公司如约帮宋X武还掉了370余万元银行按揭等债务。因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未达到宋X武、卢X华的预期,宋X武、卢X华自行前往银行将抵押在该处的房产证取回并注销抵押。杨云华等人获悉后,于8月26日晚,安排曾秀峰、杨志强、朱奇先行来到富X园D栋X房,从宋X武处将房产证强行拿走,之后杨阳、杨志强、朱奇、杨忠华、郭海伟、王建刚等人轮流在富X园D栋X房看守,不让宋X武、卢X华离开,同时,郭海伟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将富X园D栋X房过户到简修强控制的深圳市今日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至过户手续办完,看守人员方离开。之后,杨云华等人将宋X武、卢X华赶出富X园D栋X房,将房屋占为己有并出租牟利。经评估,房产价值为5977988元。杨云华、曾秀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云华、曾秀峰等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行拿走宋X武、卢X华的房产证,违背二人意志,利用之前公证的委托书,强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人简修强控制的公司名下,并控制宋、卢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阻止过户,该强迫他人转让财产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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