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为自己谋私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34 47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归为一类 国际反贪局新闻会议,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对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突出反腐败的打击重点,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何宏年在担任岐山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以去北京办事、购买15年茅台酒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安排下属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侵吞公款188375.93元;2007年至2018年,何宏年在担任凤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以及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XX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某等25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25人所送人民币199.1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4000元、欧元7500元、价值37.2万元的黄金、购物卡及加油卡7万元,以低于市场价16.9261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接受他人房屋装修费5.3万元。何宏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何宏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价值278930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价值18837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与其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何宏年受贿犯罪中有30万元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理,其贪污犯罪有自首情节,受贿犯罪有坦白情节,且能够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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