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限高架,砸死一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23 34496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认识和运用中加以区别。

8月24日16时许,杨燕鹏驾驶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显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路上行驶,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车辆与路口处限高架发生接触致限高架坍塌,限高架在坍塌过程中与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当场死亡,二车与限高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燕鹏打电话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处置。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检验,陆某的死亡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杨燕鹏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杨燕鹏亲属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陆某亲属人民币820912.35元。杨燕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杨燕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杨燕鹏系自首、能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对其予以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6月执业,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业务特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诚信执业,专注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是我的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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