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纠纷聚众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14 16246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月2日凌晨1时许,罗某酒后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天上人间KTV”门口因琐事谩骂江友生一方,并提着一部自行车砸向江友生等人,但未砸中。江友生遂冲上去殴打罗某,尹某随即从地上捡了石头上前帮助罗某。雍波、王明波、罗登、颜小兵见状冲上前去对罗某、尹某拳脚相加。不久,罗某与尹某被分开,王明波先是与雍波对尹某拳打脚踢,后转身殴打罗某,雍波掏出随身携带的黑色匕首捅刺尹某数刀致其当场死亡;王明波、罗登、颜小兵、江友生则对罗某拳打脚踢。

经鉴定,尹某系被单刃锐器刺中胸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罗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当日,雍波经群众举报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其指认下扣押到其作案工具黑色匕首。同日10时许,公安人员抓获王明波、罗登;21时许,颜小兵和江友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雍波、王明波、江友生、罗登、颜小兵因琐事纠纷聚众斗殴,雍波在斗殴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明波、江友生、罗登、颜小兵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明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江友生、颜小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雍波、王明波、罗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热心法律公益,见长于刑事案件、劳动用工、婚姻家庭、各类侵权与合同纠纷案件;非诉讼领域擅长社会风险评估和法律文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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