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实施抢劫,未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09 13597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3月22日晚,莫元凯、蒋刚华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内发现冯某深夜孤身一人从“圈圈烘焙店”下班,且乘坐奔驰牌小型汽车离开,于是产生了对其实施抢劫的念头。两人制定了抢劫计划,约定控制被害人后,由莫元凯负责驾驶车辆,蒋刚华负责控制被害人。之后,二准备了手套、帽子、尼龙绳、封口胶、汽油、柴刀、电棍等作案工具。次日晚上二人乘坐由莫元凯租赁的车牌号为桂B×××××的五菱牌小客车到冯某下班的地点附近守候。约23时30分许,莫元凯趁冯某在车牌号为粤P×××××白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内打电话之机,打开冯某的车门,往冯某的身上泼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威胁冯某要6万元,否则同归于尽。冯某表示身上没有带这么多现金要到银行取钱。莫元凯将冯某控制在后排座位之后,自己驾驶该小车挟持冯某前往银行取款。途中,冯某找到机会逃离行驶中的车辆,并一路呼喊救命,莫元凯见状被迫弃车逃离现场。蒋刚华在莫元凯实施抢劫作案时,离开现场。接到莫元凯的电话后,驾驶莫元凯租赁的五菱牌小客车在融水镇江滨路“苗乡水韵”小区东北角路边接应莫元凯,二人逃离融水镇。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冯某的报案后,通过侦查,发现莫元凯、蒋刚华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4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蒋刚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广西融安县娟子旅社将莫元凯抓获。5月3日,蒋刚华在广州市被铁路公安人员抓获。莫元凯,蒋刚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莫元凯、蒋刚华经过密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莫元凯、蒋刚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抢到被害人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莫元凯、蒋刚华经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莫元凯行为积极,是抢劫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作用突出,是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蒋刚华在抢劫活动中负责外围接应,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莫元凯、蒋刚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莫元凯、蒋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莫元凯、蒋刚华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曾在深圳法院刑庭工作多年,后为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机关单位、资本市场学院的法律顾问以及代理人。执业期间一直坚持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为原则,认真做好每个案件,做到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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