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蓄意杀人报复,须承担什么责任?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5:09 36955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李明因受刺激到榆林市神经精神病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癔症”,3月12日李明病情好转出院。4月,经人介绍李明与王某甲之女安某同居。安某因李明迟迟与妻子办不了离婚手续,且很少给其生活费便外出打工,遭到李明的反对。案发前几天,李明从外地打工回来想见安某,安某不愿意见面提出分手,李明要求安某退还这几年给安某及其家人的钱财,双方为此发生积怨。11月6日,李明来到子洲马塔小学要求带走安某与前夫的儿子赵某某,校方不容许并打电话告诉安某,安某于当日20时许来到马塔小学,李明见状在学校随手拿了一把小镢头来到学校门口乱扬,马塔小学校长马某某报警,后经民警劝说,双方离开。李明回到家中便产生杀害安某的母亲王某甲以报复安某的想法。11月7日凌晨5时许,李明从家中拿了把菜刀藏在衣服里,租车来到王某甲家,敲开门后直接朝王某甲的头部乱砍十几刀,王被砍倒后,李明用王某甲家的菜刀自杀未果,后李明用王某甲的手机给安某打电话说:“我把你妈撂倒了,你回来嚎来”。安某联系了同村的妗子曹某某,曹到王某甲家看到李明在灶台跟前坐着,王某甲在地上趴着,头上到处是刀伤,随即曹叫来其丈夫及邻居,并让其儿子王某乙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明控制,王某甲被120工作人员拉到子洲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因事被他人致伤头、面部多处,造成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右面部皮肤缺损,其损伤程度均符合重伤二级;王某甲因事被他人致伤头、面部、右前臂,造成头皮、面部多处皮肤裂、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一级。

李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李明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事先准备犯罪工具,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明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明作案后在明知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李明还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依法对李明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长民商事法律纠纷、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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