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邀约下对人实施殴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49 10737

殴打他人不同于结伙斗殴,结伙斗殴是双方都有过错,对双方都应追究责任,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殴打他人一般只是一方的过错,只追究打人一方的责任。

8月13日22时许,在吴建学的邀约下,王红波和李爱明、吴辉、金红林等人在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银河璇官”KTV练歌房旁对杨某实施殴打,其间王红波、金红林用刀杀伤杨某,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肝脏破裂、腘动脉断裂王红波致失血性休克死亡。8月19日王红波投案自首。王红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红波在吴建学邀约下,与李爱明、吴辉、金红林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红波在犯罪过程中,用刀砍中被害人左某,致被害人腘动脉断裂,其行为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按照所犯全部罪名接受处罚。王红波犯罪后主动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业5年以上,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杰出的谈判能力,对案件细心负责,善于发现案件的关键,并有效帮助当事人实际解决问题。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