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纠集非他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实际社会中,社会和谐是每个人的心愿,对于那些聚众闹事的行为则是很不好的,会危害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在我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自然人之间聚众闹事属于违法犯罪。
2月13日1时许,范德金与其妻子黄某丙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直街龙洞人民医院对面路口与被害人樊某乙、樊某丙发生争执,后由民警到场处理。当天凌晨3时许,范德金纠合董恺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西瓜刀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抗清公园对面潮汕渔仔排档,持刀追砍被害人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致樊某乙、樊某丙轻伤,致樊某丁轻微伤。
3月11日20时许,范德金纠合董恺、范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西瓜刀到广州市天河××××路华南快速干线高架桥底与因收购废品而产生纠纷的被害人罗某甲等人发生争执,范德金、董恺、同案人范某甲等人持刀追砍罗某甲,致罗某甲轻伤,范德金在争执期间也被人砍至轻伤。
9月4日3时许,苏某乙的朋友张某乙在广州市天河××龙洞街心公园“唐记烧烤”店吃宵夜时,与一名女子发生纠纷。范德金遂纠合董恺、严辉、冯一健、范某甲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西瓜刀到上述地点殴打苏某乙、张某乙等人,董恺、严辉持刀砍被害人苏某乙,致苏某乙受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范德金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范德金、董恺结伙持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并与严辉、冯一健结伙持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苏某乙被故意伤害案中,范德金、董恺、严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冯一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范德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鉴于其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且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会导致全案量刑失衡,故决定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董恺、严辉、冯一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范德金、严辉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董恺因参与故意伤害苏某乙案件被抓获,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参与樊某乙等三人被故意伤害案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其参与该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韩睎宇律师,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黑龙江知名双胞胎姐妹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执业期间代理案件数百起。经常接受哈尔滨电视台《都市新发现》节目邀请,作为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进行案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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