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殴打他人,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34 32223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黄超与李兵因为赌场事宜发生争执,黄超用玻璃杯砸伤李兵头部,并殴打了李兵。李兵离开金和饭店后邀约马洪、黄德勇、饶大中、唐游欲报复黄超等人。次日凌晨2时20分许,李兵等人驾车至华宇老街印象小区门口发现黄超等人驾驶的车辆停在公路边。黄德勇、马洪、唐游、李兵遂下车持刀对黄超等人乘坐的轿车进行追砍。黄超、付裕、雷恩康、余鹏等人分别从雷恩康、余鹏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砍刀等器具冲向马洪、黄德勇、唐游、李兵,黄超先持刀与马洪、黄德勇相互砍杀,付裕随后持刀砍伤马洪头右侧顶部,同时付裕的左手及右臀部也被砍伤。李兵、黄德勇逃上饶大中驾驶的驾驶渝CFP6**奥迪车,并撞向付裕、黄超等人,付裕被撞后驾车离开现场。后渝CFP6**奥迪车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公交车,黄超等人持刀围砍奥迪车及车内的李兵、饶大中和从奥迪车上下来的黄德勇,致黄德勇枕顶部、右小腿受伤后逃离现场。马洪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3月28日死亡。经鉴定:马洪系外伤后并发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黄德勇、付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超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黄超因欲入股他人开设的赌场,而与他人发生纠纷,为首伙同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付裕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直接致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黄超、付裕的犯罪行为马显义、余献荣、姚平、马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罗晓丰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中心、不良资产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投融资业务调解中心调解员,全国工商联石材业商会调解委员会委员,基金、证券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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