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火导致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31 42471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2月20日上午,陈某某因陈和平在广州市抢走陈某某100元之事,邀约罗启福找陈和平还钱。当日16时许,罗启福从他人处借得1把火药枪和1把藏刀,到陈某某家与陈某某、何某某会合。后罗启福、陈某某、何某某分别携带火药枪、藏刀,到重庆市渝中区十八梯陈和平朋友家寻找陈和平未果,准备返回陈某某家。罗启福等三人在十八梯3号附近公路遇见陈和平,并在陈某某指认陈和平后持刀、枪围住陈和平。其间,罗启福持处于待击发状态的火药枪对准陈和平左太阳穴,导致火药枪击发,陈和平因头部左侧中枪倒地。罗启福等三人随即携带凶器逃离现场,后将作案凶器丢弃。陈和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陈和平系被散弹枪击中左颞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罗启福案发后潜逃,并于2021年8月1日在重庆市南岸区被公安人员抓获。罗启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罗启福受陈某某邀约,伙同陈某某、何某某向陈和平索要陈某某被抢的财物期间,持已装填弹药并处于待击发状态的火药枪抵住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抬手挡枪致火药枪被击发,被害人因头部左侧中枪死亡。罗启福应当预见其持枪抵住被害人头部,可能发生因枪支走火致被害人中枪死亡的结果,因为罗启福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因枪支走火而中枪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罗启福具有案发后潜逃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对罗启福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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