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疑老板少结算工资,盗割松脂油变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25 43220

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维权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维权须正当,而不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去维权。

黄有、闭庆是王忠雇佣的采脂工人,在上饶县秦峰乡王忠承包的山场从事松树采脂工作。因怀疑老板少计算工资,两人商量盗割松脂油变卖平分。9、10月间,黄有、闭庆乘其他采脂工人回家后,在承包的山场盗割松脂油,两人共盗取松脂油16袋。 10月31日两人来到弋阳县新新丽松林化厂销赃,该厂老板王平见两人形迹可疑便向弋阳县公安局报案,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松脂油价值为 6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盗松脂油已由王友忠变卖给新新丽松林化厂。 黄有、闭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黄有、团泽庆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但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分主次,因此,按照他们所犯全部罪名处罚。

归案后,两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就职于检察院公诉,批捕部门10年,担任批捕科科长,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律师执业中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案件,在上述领域有丰富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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