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走私电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21 38845

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深圳隆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朋以香港隆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香港购买32寸、39寸等大尺寸液晶显示屏,之后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包税价格,委托伍冬山将液晶显示屏从香港运至深圳交由隆丰公司销售。

伍冬山在香港提货后,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千山红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委托联某利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境。伍冬山找到泰某恒通公司的报关员罗小林办理数据转仓接收及申报货物出区至香港等事宜。伍冬山雇请朱太刚从联某利达公司仓库将液晶显示屏偷运出保税区。朱太刚遂通过福田保税区保安“阿郎”安排朱太刚驾车将液晶显示屏偷运出区。朱太刚后按伍冬山安排运输货物运交给李晓朋。

为掩盖偷运货物出区的事实,伍冬山从“老谢”处以低价购买相同数量的7英寸小屏顶替大屏,并让罗小林将液晶显示屏的规格全部改为7英寸小屏,再以泰某恒通公司名义申报货物出区至香港。经计核,共走私液晶显示屏43290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4290022.75元。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深圳隆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山红物流有限公司和李晓朋、伍冬山、罗小林、朱太刚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隆丰公司、千山红公司及李晓朋、伍冬山均系主犯;罗小林、朱太刚均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隆丰公司、千山红公司及李晓朋、伍冬山、朱太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李晓朋自愿代隆丰公司预缴罚金,均予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国家二级建造师,从业14年,在刑事,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建筑工程,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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