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田地争议动手打人反被打,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20 39838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涉及排水,征地等邻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都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如何处理好邻里纠纷是一道重要的课题。

6月21日7时许,刘某准备在与刘明钰家有争议的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某村岭背组马路排的田里修建墓地,并前往刘明钰家告知此事。后刘某及其儿子刘某2、刘某3、刘经南携带镰刀、撬棍等工具来到现场割草,刘明钰、刘明铿及刘明钰之妻钟某先后到达现场,刘经南携带铁锹也到达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在刘某2与钟某发生推搡拉扯后,刘某率先动手,刘明钰则用竹竿击打了刘某头部,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分别持撬棍、铁锹与刘某3、刘某2、刘某分别持镰刀、镰铲等工具进行互殴。期间,刘明钰从刘某手中夺过撬棍并朝刘某头部进行打击,刘某、刘某2、刘某3陆续倒地。后刘明铿打了110、120电话。刘某等人均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当天,侦查机关将在医院检查的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传唤到案。6月29日,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被金属质地钝器致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刘某3、刘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与被害人刘某等因土地纠纷发生互殴,共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死亡,两人轻伤二级,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刘明钰持铁棍打伤刘某,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明铿、刘经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害人未执行国家殡葬管理规定和镇村对其与刘明钰等人争议土地初步处理,执意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建墓清场,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刘某先某殴打,引发双方持械互殴,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同时刘明钰、刘明铿、刘经南均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尽力赔偿,依法对刘明钰从轻处罚,对刘明铿、刘经南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青律师,执业10年以上,绵阳市高端律师人才库成员,长期担任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民商诉讼代理及公司法务等业务,实务经验丰富,秉持诚信、专业、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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