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共同殴打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刑事案件

2023-02-23 11:14:15 49727

打架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

张彪与秦振峰系表兄弟,秦振峰与刘某系同村村民。11月7日21时许,张彪、秦振峰与刘某等人在兰考县红庙镇双杨树村川府家常菜用餐并饮酒。饭后,在张彪、秦振峰等人送刘某至双杨树村红旗村温泉宾馆住宿时,张彪和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被劝开后,张彪、秦振峰和刘某先后到宾馆门外,张彪和刘某又继续厮打,刘某持砖砸伤张彪头部后逃跑,张彪与秦振峰遂一起追赶刘某。在追赶的过程中,刘某、秦振峰摔倒在宾馆对面路边台阶处,张彪用拳头击打刘某头面部,秦振峰也朝刘某身上跺一脚,随后秦振峰便阻止张彪继续殴打刘某,张彪不听劝阻,仍持续朝刘某头面部等处乱跺。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11月8日,张彪在兰考县人民医院被侦查人员抓获,秦振峰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张彪,秦振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张彪、秦振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彪、秦振峰系共同犯罪,张彪系主犯,秦振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张彪与刘某因琐事对骂互殴,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其间刘某持砖砸伤张彪头部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但不构成重大过错。张彪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秦振峰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叶志陶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熟悉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办理过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离婚析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纷案件,刑事辩护及公司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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